近日,我中心接到王學明換發高新區龍華路龍華里9樓1門403號不動產權證書的申請。經查,趙征將上述不動產過戶給王學明,雙方已于2005年12月01日申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,但并未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,上述不動產的土地使用權應同時轉讓,對此有異議者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工作日內到高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,如無異議,我中心將為王學明換發不動產證書。 特此公告。 2024年3月18日